(五)交还回执 。监管银行完成拨付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收到拨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划款回执上传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 。
(六)资料存档 。区交易管理机构和监管银行应当将相关资料及时存档备查 。
第十三条 当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留存额度且超过项目后续工程建设费用时 , 经区交易管理机构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申请提取超出部分 。
当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少于项目后续工程建设费用时,区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暂停项目用款申请和审批,直至账户资金能超出后续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为止 。
后续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由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区标准确定 。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法定税费确定 。住宅项目还应当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 。
预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款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
预购人申请抵押贷款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
第十五条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检查,对辖区内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予以监督 。
区交易管理机构通过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的进账情况进行监督,将网签的每套商品房首付款数据与监管银行共享 , 并对工程进度进行实地核查 。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区交易管理机构 。如监管银行发现商品房预售款未及时进入监管账户的 ,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
第十六条 当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预购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时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退回对应的商品房预售款 。申请从监管账户退款的,由区交易管理机构根据账户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查处 。
其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商品房预售款或者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规定及商品房预售款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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