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期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款,并启动应急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账户内预售款的监督使用:
(一)预售项目被责令停工;
(二)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调查;
(三)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
(四)预售项目发生严重的信访投诉,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五)预售项目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情况,被主管部门立案调查;
(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经营风险 。
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 ,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可继续按本办法规定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整改期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业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监管账户;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四)以其他款项为名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 变相逃避监管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及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节点和相应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进行适度调整 。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房地产交易网】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9号)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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