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 。
第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原文 江苏法律援助网上申请】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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