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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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 , 开展好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服务)“最多见一次面”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提取审核,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根据江苏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分类
为规范提取审核,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将提取业务分类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5、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6、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7、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9、离休、退休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柜面逐年提取还贷(跨中心、非委托银行);
12、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1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包括部队经济适用房)的;
1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5、出境定居的;
16、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7、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8、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0、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
二、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经办机构(银行网点、服务大厅、省政务服务大厅)审核材料→电子扫描→在线审批→提取金额存入职工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账户 。(除第7类,3到5个工作日到账外,其余最迟在次工作日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存入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卡账户内)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3到5个工作日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
其中:1—9、11—20类事项中,可以到任意一家网点办理;10类事项经办机构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
三、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含共有产权房)提供以下材料: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 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卖合同》);
 ?。?)首付款发票;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提取应另提供《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通知书》原件 。
注意事项:
 ?。?)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购房合同备案登记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
 ?。?)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共同购房提取人须为父母、子女关系,需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
 ?。?)在异地购房的,通过购房所在地房产信息网核实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或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
2、购买二手房的(含现售商品房)提供以下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