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苏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江苏省优秀毕业生2021


2021江苏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江苏省优秀毕业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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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1、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 。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
【2021江苏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江苏省优秀毕业生2021】2、毕业生是指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
3、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盐城市大丰区 。
4、“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 (牧、林 )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 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 , 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
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 。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 。在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 。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 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
5、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 。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 。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
6、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
7、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 。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