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区房屋征收补偿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


南京浦口区房屋征收补偿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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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搬迁补助费
1.搬迁费用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
2.设备迁移补助费
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空调拆装补助费:600元/台;
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2800元/户;
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600元/台;
电热水器拆装补助费:300元/台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2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
(三)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
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补助费 。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
救助条件的 , 可以给予补助费 。
上述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在补偿方案、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
(四)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本条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本条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
(五)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 , 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根据提前搬迁情况可以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 具体由区人民政府在补偿方案、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 , 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 ,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 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三)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 , 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 , 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 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