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与变造该怎么区分呢?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该怎么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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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和票据编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不同:一、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概念不同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二、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成立条件不同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二是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 。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二是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三是变造人无变更权 。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 。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不同《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四、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同《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五、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本质不同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