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疫苗接种最新政策 浙江疫苗接种方案 浙江省疫苗接种规定( 四 )


4.补种原则 。
(1)<4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 。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 。两剂次间隔≥28天 。对于补种后满4剂次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 , 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 。
(2)既往已有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t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的迟种、漏种儿童,用b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 。既往无tOPV免疫史的儿童补齐2剂IPV 。
5.替代原则 。
(1)IPV:主要用于2月龄(含2月龄)以上的婴幼儿 。在2、3、4月龄进行基础免疫;在18月龄进行1剂次加强免疫 。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
(2)DTaP-IPV/Hib:适用于2月龄及以上的婴幼儿,在2、3、4月龄,或3、4、5月龄进行3剂次基础免疫;在18月龄进行1剂次加强免疫 。接种剂量为0.5ml , 肌内注射 。
(四)含百白破成分疫苗 。
1.疫苗种类 。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DTaP)、儿童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吸附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DTaP-Hib)、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DTaP-IPV/Hib) 。
2.免疫规划程序 。
共接种5剂次 , 分别于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次DTaP,6周岁接种1剂DT 。接种剂量为 0.5ml,肌内注射 。
3.其他事项 。
(1)如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含百白破疫苗成分的其他联合疫苗 , 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DTaP接种 。
(2)根据接种时的年龄选择疫苗种类,3月龄-5周岁使用DTaP,6-11周岁使用儿童型DT 。
4.补种原则 。
(1)3月龄-5周岁未完成DTaP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前3剂每剂间隔≥28天 , 第4剂与第3剂间隔≥6个月 。
(2)≥6周岁儿童补种参考以下原则:①接种DTaP和DT累计<3剂的,用DT补齐3剂,第2剂与第1剂间隔1-2月,第3剂与第2剂间隔6-12个月 。②DTaP和DT累计≥3剂的,若已接种至少1剂DT,则无需补种;若仅接种了3剂DTaP,则接种1剂DT,DT与第3剂DTaP间隔≥6个月;若接种了4剂DTaP,但满7周岁时未接种DT,则补种1剂DT,DT与第4剂DTaP间隔≥12个月 。
5.替代原则 。
(1)DTaP-Hib:可替代DTaP,3、4、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接种剂量为1.0ml,肌内注射 。
(2)DTaP-IPV/Hib:见脊灰疫苗处 。
(五)含麻疹、风疹、腮腺炎成分的疫苗 。
1.疫苗种类 。
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MMR)、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MM)、腮腺炎减毒活疫苗(M) 。
2.免疫规划程序 。
儿童接种MMR 2剂次,第1剂次应在8月龄完成接种,第2剂次应在满18月龄后及时接种 。初三加强免疫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 1剂次 。接种剂量为0.5ml,皮下注射 。
3.其他事项 。
(1)如需接种包括MMR在内多种疫苗,但无法同时完成接种时,应优先接种MMR疫苗 。
(2)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3个月接种MMR,接种MMR后2周内避免使用免疫球蛋白 。
(3)当针对麻疹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可根据疫情流行病学特征考虑对疫情波及范围内的6-7月龄儿童接种1剂含麻疹成分疫苗,但不计入常规免疫剂次 。
4.补种原则 。
(1)2007年后出生的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的儿童,使用MMR补齐 。
(2)2007年前出生的<18周岁人群,如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的疫苗接种,使用MMR补齐 。
(3)如果需补种两剂MMR,接种间隔应≥28天 。
5.非免疫规划用MMR、MM、M:供非免疫规划对象使用 , 接种程序以疫苗说明书为准 。
(六)乙脑疫苗 。
1.疫苗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