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 。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同时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 , 同步配套建设学前教育、医疗卫生等网点 。
第七条 被搬迁人选择跨乡镇(街道)异地安置的 , 并且异地安置的区域内有政府建设的存量安置房源(包括集聚农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居房)的 , 其安置标准如下:
(一)按照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等值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款计算方式=[属地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搬迁房屋按照属地安置政策计算的应安置面积(不包括人均安置面积)-属地安置房应支付价款] 。
(二)按照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等值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农户,人均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另有集体性质房屋应一并计算)的,可增购至人均30平方米 。
(三)安置房(包括人均增购面积)价格按照安置地块当年的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 。
第八条 属地乡镇(街道)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整理、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 。入住廉租房且旧房已拆除 , 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被搬迁人,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廉租房租金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
第九条 被搬迁人选择属地乡镇(街道)安排宅基地安置的,原则按照“拆一补一”给予安置,其安置标准如下:
(一)按照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1安置宅基地面积 , 安置的每间宅基地标准面积(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为45.5平方米 。按标准间安置后 , 剩余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增购至1间宅基地安置;小于20平方米的,给予货币补偿 。若被搬迁人的合法房屋是被搬迁人在本村的唯一住房且小于20平方米的,经属地乡镇(街道)核实确认后,可给予增购至1间宅基地安置 。具体宅基地增购价及货币补偿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
(二)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与安置房的建筑基底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大于或少于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的,统一按照县政府批准生态搬迁实施方案公布之日的安置地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
(三)鼓励选择属地宅基地安置的被搬迁人建设公寓式住宅 , 其建筑层数原则按规划限高要求控制,其安置房建筑风格和基础配套设施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安置房原则由被搬迁人自行出资建设,并管控房屋质量和施工安全 。
第五章 权属认定
第十条 被搬迁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如被搬迁人对所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核对确认 。
第十一条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人口认定
第十二条 户籍和人口认定 , 以属地乡镇(街道)报县政府批准的生态搬迁实施方案公布之日6个月前的公安机关登记数据为准,具体由属地乡镇(街道)把关确认 。
第十三条 下列二类对象的认定经村(居)民代表大会一致确认、属地乡镇(街道)核实并公示无异议:
(一)可以作为补助人口数计算:
1.已入嫁、过嗣、收养或入赘户口未迁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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