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政策原文 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及建议


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政策原文 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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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
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政策原文 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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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永嘉县生态搬迁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整村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
第二条 生态搬迁主要包括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省级扶贫重点帮促村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 。
(一)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的 , 退出后旧房(包括宅基地)统一由村集体收回拆除或开发利用 。
(二)省级扶贫重点帮促村搬迁的,其行政村或自然村有80%左右被搬迁人自愿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人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
(三)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对象为经调查核实确认,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且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被搬迁人 , 已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搬迁安置的除外 。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对象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需要搬迁安置的被搬迁人 。
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村落、高山远山村庄、D级危险房屋以及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等范围内的搬迁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
第二章 搬迁程序
第三条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制定本辖区生态搬迁具体实施方案 , 召开全体拟被搬迁人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具体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政府备案方可实施,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替代被搬迁人户主大会,具体实施程序和安置房分配方案参照本县城中村改造项目 。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四条 安置方式分为属地统一建小区安置、异地安置和廉租房安置、属地宅基地安置 。
(一)属地统一建小区安置:指政府在属地乡镇(街道)范围内统一选址投资建设安置小区对被搬迁人进行集中安置的形式 。如属地有实施城中村(旧村)改造或其他建设安置项目的,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直接参与相关项目安置 。
(二)异地安置:指被搬迁人可以跨乡镇(街道)异地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包括集聚农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居房)存量安置房;也可以跨乡镇(街道)由政府统一选址投资建设安置小区进行集中安置 。鼓励被搬迁人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上塘县城、瓯北、三江等“一主两副”区块 。
(三)廉租房安置:指属地乡镇(街道)整理、建设一批廉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购房能力或被搬迁的低收入农户 。
(四)属地宅基地安置:指政府在属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安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给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自行建设的安置形式 。
第四章 安置标准
第五条 被搬迁人选择属地乡镇(街道)统一建小区安置的,其安置标准如下:
(一)按照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计算应安置面积;
(二)如按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计算的面积小于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则按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本村农业户口的被搬迁人,如按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计算的面积或按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计算的面积均少于人均30平方米安置面积(另有集体性质房屋应一并计算)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
(四)安置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算,安置房应支付价款计算公式=[属地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应安置面积-(原房屋重置价+装修补偿金额+其他附属物补偿金额+过程奖励金额+人口补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