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政策原文 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及建议( 三 )


2.户口已迁移,在高校就读或高校毕业未就业的;
3.户口已迁移,在部队服义务兵役(包括士官)的现役军人;
4.户口已迁移或注销的在外服刑人员;
5.已嫁丧偶、离婚回迁 , 其本人未享受宅基地审批和住房保障政策的;
6.在安置房分配方案公布之前出生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子女;
7.安置协议签订之后去世的 。
【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政策原文 温州永嘉县生态搬迁的实施意见及建议】(二)不能作为补助人口数计算:
1.已嫁、继嗣、被收养或外赘户口未迁出的;
2.挂靠户口的 。
第十四条 被搬迁人户籍迁移落户相关问题在各地制定的生态搬迁方案中予以明确 。
第七章 补助奖励
第十五条 人口补助:生态搬迁中建档立卡或符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万元标准补助;省级扶贫重点帮促村整村搬迁非低收入农户或符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的其他农户按人均1.5万元标准补助 。
第十六条 被搬迁房屋重置价补助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房屋征收重置价标准的批复》(永政发〔2013〕146号)执行 。
第十七条 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另定)内签订相关协议、腾空交付房屋、入住新房的,按照应安置面积(不包含人均安置面积)给予过程奖励,奖励标准可参照本县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选择属地乡镇(街道)安排宅基地安置的过程奖励,参照属地统一建小区应安置面积标准计算 。
第十八条 生态搬迁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
第十九条 为减轻被搬迁人的经济负担,政府给予其每年贷款额的3%作为贴息补助 , 时间为3年,贴息补助额度控制在安置房应支付差价款部分的利息金额之内 。贴息补助资金在被搬迁人实际支付贷款第一个月起 , 被搬迁人持贷款协议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贴息补助,具体贷款期限和额度由贷款人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 。
第二十条 统一建小区安置的建档立卡低收入被搬迁人、省级重点帮促村整村搬迁项目,必须先建安置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经县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搬迁对象、申请提前搬迁的安置对象,可实行期房安置,其临时周转房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参照当地租赁与被搬迁房屋相当地段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时间按原合法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6个月止 。
第二十一条 被搬迁人系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残疾户 , 可再行享受住房保障补助政策 。
第八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二条 被搬迁人退出后宅基地(包括建筑占地、附属建筑用地及道坦等)按如下规定处置:
(一)用于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复垦指标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复垦经费由县政府统筹保障,并给予乡镇(街道)、村两级每亩各3万元奖励,统筹用于政策处理或乡村振兴工作 。
(二)保留建设用地的 , 依法征收为国有,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
(三)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 , 可对原有房屋先予以保留,其产权依法收归为国有,并视同原有房屋已拆除 。
(四)生态搬迁后,原来拥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变 。就医、就业、就学一律享受迁入地居民同等待遇 。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成立永嘉县生态搬迁领导小组 , 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担任组长,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以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为成员单位 。县府办牵头负责生态搬迁具体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生态搬迁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生态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 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搬迁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安置地点、项目前期立项、入户政策处理、制定安置方案、工程建设及社会维稳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