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 )


(四)发放方式
1.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本辖区符合货币化补贴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住房保障卡”,委托银行支付 。
2.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每月编制本辖区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编制市区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财政部门拨付 。
二、简化认定程序
(一)优化申请类别
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三类申请类别优化调整为本市户籍和外地户籍两类住房困难家庭 。
1.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
2.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二)规范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审 , 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
1.申请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 可在街道、辖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将填写完整的《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将填写完整的《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
2.初审 。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 ,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 在社区(用工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 。社区(用工单位)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管委会)民政部门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3.复审 。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 , 退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印证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答复申请人 。
4.核准 。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 , 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
三、实行动态审核
(一)变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