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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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 , 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根据国家、省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 〔201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货币化补贴保障并举,并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化补贴为主的保障模式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货币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
(二)补贴标准
市物价、市财政、市房管部门根据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目前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人﹒月 。
1.补贴系数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
(2)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至2.5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5至4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5;
(4)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至6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 。
2.补贴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 , 市级(含)以上劳模模范等先进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按30平方米/人 。
3.补贴额度计算公式
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申请人口×补贴系数
单个家庭每月领取货币化补贴低于200元的,其货币化补贴额度统一按每个家庭每月200元发放 。
(三)补贴程序
1.新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家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与选择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对象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
2.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
(1)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且在审验周期内的家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
(2)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超过12个月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
3.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1)对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按标准重新核定货币化补贴额度 , 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
(2)对选择实物配租且符合配租条件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 。
4.已取得《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货币化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