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三 )


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认定程序办理 。
(二)资格年审
货币化补贴家庭在《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有效期满前3个月,填写《 区(管委会)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 , 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
(三)不定期抽查
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进行复核与抽查 。对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及时处理 。
(四)调整退出
1.经审核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家庭变化情况调整补贴额度,续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核准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计发补贴;经审核不再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自核准当月起停发补贴,退出货币化保障资格 。
2.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家庭变化情况调整租金额度,续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自核准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收缴租金;经审核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 , 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四、有关要求
(一)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参加实物配租 。
(二)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并进行备注 , 进一步完善信息 , 加强档案管理 。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信用制度建设,积极与市信用管理部门对接,注重信用信息共享和运用,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 。
(四)市人社、工商、地税、公安、公积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区(管委会)民政、住房保障部门 , 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人员要认真做好申请审核工作 。同时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
此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凡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