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桂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七 )


第五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 , 或者泄露执法秘密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六章附则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桂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