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 三 )


法院处置人才专卖房产权(含按揭断供、司法诉讼等),已补交价款的除外;
自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8年内确需发生不动产转移登记、经区人才专卖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特殊情形 。
符合上述情形,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所购人才专卖房确实无法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回购的,购房人应按初始购房时的政府让利部分 , 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 。
第二十二条 人才专卖房不动产登记簿权属人应为购房人,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备注“本房屋属顺德区人才专卖房,需遵守顺德区人才专卖房政策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应按初始购房时的政府让利部分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已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的除外 。
初始购房时的政府让利部分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销售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参考价的80%与原购房价的差价计算 。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签订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的,自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满8年,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的,需提供在顺德区累计购买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或累计5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证明(需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并按政府让利部分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 。
未能提供在顺德区累计购买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或累计5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证明(需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的 , 需向政府补交的价款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人才专卖房销售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参考价与原购房价的差价计算 。
第二十四条 法院处置、转让、赠与、离婚析产、出租(借)、抵押(不含按揭)人才专卖房后,同一购房人不可再次申购人才专卖房 。
第二十五条 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应当约定,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购人才专卖房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视为购房人自愿放弃所购人才专卖房的房屋权利和人才专卖房的购房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可以不定期或因群众举报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抽查 。证实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购人才专卖房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 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原购房价实施回购,有关税费由原购房人承担 。回购时不含装修的市场评估价低于原购房价的 , 按市场评估价实施回购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举报 。
第五章 人才专卖房的回购流程
第二十七条 需回购的人才专卖房 , 由原购房人向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报经区人才专卖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 , 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进行回购 。
启动回购程序后 , 原购房人不具备再次购买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的资格 。
第二十八条 启动回购程序后,已网签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 , 注销网签合同,房源投入下一批次销售 。定金、首期、贷款等费用纠纷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未约定的 , 由原购房人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解决 。
第二十九条 启动回购程序后 ,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 , 按存量房进行交易:
(一)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按原购房价实施购买,相关税费和评估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
(二)未能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按原购房价实施购买的,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负责回购,回购后的人才专卖房确权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单中公开招标聘用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不含装修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回购时市场评估价不低于原购房价的,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原购房价实施回购;回购时市场评估价低于原购房价的,按市场评估价实施回购 。相关税费和评估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