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 四 )


第三十条 回购时,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对人才专卖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房屋存在被擅自大范围改动或严重损坏房屋的使用功能影响二次销售的,原购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人才专卖房恢复至初始购房状态,逾期则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在回购款中直接扣除 。
第三十一条 实施回购的,原购房人需在接到《人才专卖房回购通知书》后30日内搬迁及配合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三十二条 若需回购的人才专卖房存在权利限制,无法实施产权转移登记的,需由原购房人解决后方能实施回购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 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顺府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