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提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 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凭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原件 。
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还应提供本人及配偶户籍凭证原件、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
第十六条 职工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 , 职工本人应就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幸言谑凶》抗鸸芾碇行牡羌潜赴傅牡ノ痪烊税炖淼?nbsp;, 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ǘ┪斜救酥毕登资舭炖淼?,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ㄈ┪衅渌税炖淼模?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
第十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 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ㄒ唬┕郝蚓哂胁ǖ淖宰∽》康模?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 , 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 办理转账手续 。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 , 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
?。ǘ┲肮そㄔ臁⒎ň哂胁ǖ淖宰∽》康?nbsp;, 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许可文件原件和建房发票原件 。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以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文件原件和翻建发票原件 。
?。ㄈ┲肮ご笮蘧哂胁ǖ淖宰∽》康?,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和大修费用付款发票原件 。
第十八条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ㄒ唬┲肮こセ贡臼凶》抗鸫畋鞠⒌?,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
?。ǘ┏セ挂斓刈》抗鸫畋鞠⒌?nbsp;, 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的,所购房屋为非再交易住房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 ,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
?。ㄈ┏セ贡臼猩桃敌宰》看畋鞠⒌模μ峁┳》拷杩詈贤⒒箍蠲飨冈痈且杏≌拢?。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的,所购房屋为非再交易住房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
?。ㄋ模┏セ挂斓厣桃敌宰》看畋鞠⒌模?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银行印章)、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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