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2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0年青岛市公租房最新消息(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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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
第六章监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ㄒ唬┒晕ス嫣崛∽》抗鸬慕纱嬷肮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 , 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 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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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或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17]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2022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0年青岛市公租房最新消息】2019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