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2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0年青岛市公租房最新消息( 三 )


职工持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材料办理提取后,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提取的 , 只需提供加盖银行印章(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的还款明细原件(需要在还款明细上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
第十九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饬藓贤吹羌潜赴傅? ,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 。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
 ?。ǘ┳饬藓贤训羌潜赴傅模?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原件、房租发票原件 。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
 ?。ㄈ┏凶獗臼泄沧饬拮》康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第二十条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凭证原件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只需提供身份证 。
第二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
第二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原件或户籍注销凭证原件 。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凭证原件 。
第二十四条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应提供职工已连续两年以上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两年的 , 无需提供上述凭证 。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应提供本人户籍凭证原件 。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 。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 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 , 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 。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办法中需精简或优化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事项制定补充规定,并对外发布 。
第四章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二十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第三十条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 , 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
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