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三十一条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十二个月,且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ㄒ唬┲肮の刺峁┮训羌潜赴缸饬藓贤模?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
?。ǘ┲肮ぬ峁┮训羌潜赴缸饬藓贤模?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 , 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 。在同一承租期内,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 。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
?。ㄈ┳庾”臼泄沧饬拮》康?nbsp;, 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
?。ㄋ模┲肮ず团渑汲凶舛嗵鬃》康?nbsp;, 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
第三十二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 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职工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发生第八条第三项情形的提取次数及时间还要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网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 。相关办理规定可适时予以优化调整 , 并对外发布 。
第五章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并通知职工 。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
第三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ㄒ唬┲肮す郝蛲馐∈凶宰∽》?nbsp;, 以购买该地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ǘ┲肮に悍课葑芗塾胫肮ぷ》抗鹫嘶в喽罨蛘咛崛〗鸲钕嘟?,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 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ㄈ┩惶追课菰谝荒昴诜锤炊啻谓灰椎模?
?。ㄋ模┢渌嬉傻墓悍刻崛∏樾?。
第三十九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 。职工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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