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五 )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新旧衔接)本条例实施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 , 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加施电子标识 。
本条例实施后,违规收留救助的犬只应当送至依法设立的犬只收留救助场所 。
第四十五条(犬只种类和标准公布)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和饲养范围以及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 , 并向社会公布 。